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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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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

发布时间:2009-06-27 来源:市民政局 文号:

           

    

 

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

残疾等级评定的法规依据、办理流程、办理机构

 

   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

    1、法规依据: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》(中华

 

级、补办评定残疾等级、调整残疾等级。

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),自200781日起

 

    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:

施行。

    ㈠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

    2、办理流程及办理机构

 

役的军人,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

    申请人(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)向所

 

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;

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;没有单位的,向户籍所在地

 

    ㈡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

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。

 

民警察;

   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,可以直接

 

    ㈢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

向户籍所在地县(市、区)民政局提出申请。

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管理的

   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

 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

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,连

 

    ㈣因参战、参加军事演习、军事训

同本人档案材料、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

 

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、

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民政

 

民兵、民工以及其他人员;

局审查。

 

    ㈤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

   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,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

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;

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。

 

    ㈥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、人民生

   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,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

 

命财产致残的人员;

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。

 

    ㈦法律、行政法规应当由民政部门

   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,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

 

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。

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

 

    其中,上述第㈣、㈤、㈥项人员,

的医疗诊断证明。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应当认定视同工

    县(市、区)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

 

伤的,不再办理因战、因公伤残抚恤。

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,填写《评定、调整伤残等级

 

 

审批表》,通知本人到县(市、区)民政局指定的

 

 

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等级鉴定。职业病的残情鉴

 

 

定由省民政厅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;精神病的残情

 

 

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

 

 

出。

 

 

    县(市、区)民政局将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

 

 

具的残情鉴定和有关材料报清远市民政局审查。

 

 

    清远市民政局对县(市、区)民政局报送的

 

 

材料审查后,报省民政厅审批。

 

 

    省民政厅审核材料后,认为符合条件的,逐

 

 

级通知县(市、区)民政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

 

 

行公示。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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