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
发布时间:2009-06-27 来源:市民政局 文号:
服 务 内 容 |
说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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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 |
残疾等级评定的法规依据、办理流程、办理机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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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 |
1、法规依据: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》(中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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级、补办评定残疾等级、调整残疾等级。 |
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),自2007年8月1日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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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: |
施行。 |
抚 |
㈠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 |
2、办理流程及办理机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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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的军人,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 |
①申请人(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)向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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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; |
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;没有单位的,向户籍所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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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 |
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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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警察; |
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,可以直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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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 |
向户籍所在地县(市、区)民政局提出申请。 |
恤 |
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管理的 |
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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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 |
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,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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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因参战、参加军事演习、军事训 |
同本人档案材料、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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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、 |
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民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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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兵、民工以及其他人员; |
局审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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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 |
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,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 |
优 |
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; |
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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㈥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、人民生 |
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,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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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财产致残的人员; |
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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㈦法律、行政法规应当由民政部门 |
申请调整残疾等级,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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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。 |
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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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上述第㈣、㈤、㈥项人员, |
的医疗诊断证明。 |
待 |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应当认定视同工 |
③县(市、区)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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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的,不再办理因战、因公伤残抚恤。 |
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,填写《评定、调整伤残等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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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表》,通知本人到县(市、区)民政局指定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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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等级鉴定。职业病的残情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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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由省民政厅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;精神病的残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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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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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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④县(市、区)民政局将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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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的残情鉴定和有关材料报清远市民政局审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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⑤清远市民政局对县(市、区)民政局报送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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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审查后,报省民政厅审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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⑥省民政厅审核材料后,认为符合条件的,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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级通知县(市、区)民政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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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公示。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。 |